盡管《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在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期間,但灞上人家認為,其以下做法值得我們借鑒。
一是濕地設立保護標志。《條例》指出,黑龍江省實行濕地認定制度,經認定并公布的濕地應設立保護標志,標明濕地的名稱、類型、保護級別、保護范圍、管理機構或責任單位、保護管理部門。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涂改、擅自移動濕地保護標志。濕地內現有耕地在退耕之前,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等化學物品。
二是臨時占用濕地最長不得超2年。在濕地內組織生態旅游、休閑觀光等活動,濕地主管部門或管理機構應采取措施控制資源利用強度和游客數量。嚴禁開設與濕地保護方向不一致的參觀、旅游項目。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變濕地用途。臨時占用濕地期限和濕地恢復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期滿后不得續期。
三是割草放牧每平方米罰10元。在濕地內割蘆葦、割草、采藥、放牧等,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按破壞濕地面積處以每平方米10元的罰款。向濕地及其周邊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化學物品和向濕地及其周邊1公里范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萬元罰款。向濕地引入外來物種,將被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5000元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以3萬元的罰款。
四是8種行為濕地內禁止做。開墾濕地,挖溝、筑壩;擅自排放或抽采濕地水資源;砍伐林木、勘探、取土;破壞魚類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動物重要繁殖區及其棲息地;獵捕保護的野生動物、撿拾鳥卵或采用滅絕性方式捕撈魚類及其他水生生物;向濕地及其周邊水域排放污水或有毒有害氣體,投放可能危害水體、水生生物的化學物品和向濕地及其周邊1公里范圍內傾倒固體廢棄物;引進外來物種;其他破壞濕地及其生態功能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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