濕地被譽為“城市之肺”。然而在氣候變化、城鎮化和工業化的多重壓力下,我國的城市濕地正面臨著數量減少、功能弱化的嚴峻挑戰。為何城市濕地屢被破壞?城市濕地管理存在哪些問題?從城市管理角度來看,如何加強城市濕地保護?本版特約請相關專家撰寫文章,以饗讀者。
濕地是處于水域與陸地過渡地段的特殊生態系統,其種類繁多。其中,城市濕地是按地域分類的一個濕地子集,具體指分布于城市(鎮)地域內的各類濕地。
現階段,我國城市濕地管理面臨氣候變化、工業化和城市化進程加快等多重壓力,存在著重開發、輕保護,法制建設滯后以及多頭管理等諸多問題,急需加強城市濕地管理的科學化和系統化能力建設。這不僅有利于發揮濕地的各項功能,而且對城市生態環境保護、城市可持續發展以及生態文明建設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城市濕地面臨多重嚴峻挑戰
從全球來看,濕地面積減少、功能下降以及生物多樣性銳減等現象廣泛存在。在我國,濕地特別是城市濕地的健康發展正面臨嚴峻挑戰。
氣候變化已經并將繼續對濕地分布和功能造成不利影響。氣候變化通過作用于濕地的面積、結構與分布,進而對濕地生態系統的物質和能量循環、生產力、生物多樣性等功能產生重要影響。
溫度、降水與蒸發量變化是影響濕地分布和功能的最主要氣候因子。溫度升高會顯著減少濕地面積。歐洲南部半干旱地區的濕地研究表明,氣溫升高3℃~4℃,適于水生植物生長的濕地面積在5年之內將減少70%~80%。加拿大的相關研究顯示,區域年均氣溫升高3℃,將導致56%的流域濕地消失。降水和蒸發量變化會大幅度改變濕地面積,干旱和半干旱地區的濕地對此尤為敏感。美國的一些研究發現表明,降水、蒸發及蒸騰變化只要改變地表水或地下水位幾厘米,就足以讓濕地萎縮或擴展。
城鎮化進程已對濕地環境保護構成嚴重威脅。受快速城鎮化的影響,城市濕地普遍具有分布不均勻、面積較小、孤島式的斑塊特征,且斑塊之間的結合度下降,增加了濕地內部生境破碎化的程度。與其他類型的濕地相比,城市濕地受到的干擾以人為干擾為主,對濕地物質生產功能及社會服務功能的過度開發利用常常超出了濕地的自然容量,造成濕地數量減少、功能弱化。以南京市為例,近些年來其濕地面積大為減少,交錯帶或城市內的濕地逐漸替代鄉村內河流濕地。在新城區及交通線周圍,濕地受到的干擾尤為嚴重。
快速工業化導致城市濕地生態環境日益惡化。工業化進程對城市濕地的影響主要表現在廢水排放所造成的濕地水環境質量下降、水生態惡化。由于工業生產廢水、生活污水以及農業生產中化肥和農藥流失等對濕地水體的污染,致使濕地出現水體富營養化,導致濕地生態環境發生明顯改變,生態功能減弱甚至消失。同時,以濕地為棲息地和繁殖地的動植物也會受到嚴重影響,其食物鏈減少或異常,生物群落組成結構發生改變。此外,工業占地也會造成濕地面積減少。
城市濕地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除了面對氣候變化的自然干擾,以及工業化、城鎮化等社會經濟活動的人為擾動,城市管理者還需正視管理實踐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對城市濕地復合生態系統屬性缺乏科學認知,導致重開發、輕保護現象屢見不鮮。
城市濕地是一個兼具自然生態功能、經濟生產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的復合生態系統。城市濕地管理的首要前提,是要對其復合生態系統屬性進行科學認知,并理解城市濕地各類功能的發揮有賴于各子系統的協調發展。
在一個健康的城市濕地系統中,自然生態功能子系統是整個城市濕地存在的基礎和關鍵。經濟生產功能和社會服務的有效發揮要以自然生態功能子系統的正常運轉為前提。經濟生產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的大小強弱,則由自然生態功能子系統的閾值來決定。超出了自然生態功能子系統的功能閾值,城市濕地的經濟生產功能和社會服務功能,從短期來看可以獲得較高產出,但從長期來看是不可持續的,且有悖于生態文明建設。因此,城市濕地系統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條件是各功能子系統和諧共生,并且一項功能的實現不能以犧牲其他功能為代價。
縱觀國內城市濕地的管理實踐,不少城市管理者由于對城市濕地保護與開發之間關系的片面理解,在經濟利益驅動下,置生態環境承載力于不顧,將城市濕地作為旅游、水產養殖等開發活動的對象,借生態旅游的名義搞掠奪式開發。
城市濕地管理法制建設有所進展,但難掩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
我國濕地保護工作起步較晚,目前涉及濕地、水、土地、野生動植物等資源保護的法律達20多部,但還沒有一部針對濕地生態系統的全國性立法。截至2012年,在無國家級濕地立法的情況下,黑龍江、甘肅、湖南等11個省份依據相關文件精神,針對濕地保護進行了地方立法。包頭和武漢等也制定了專門性法規。我國早于2001年左右就已啟動國家層面的濕地保護條例制訂,但是《國家濕地保護條例(征求意見稿)》已幾易其稿,目前尚無出臺的時間表。
由于缺乏關于濕地的專項法律,造成了目前濕地資源管理權分散和部門分割的尷尬局面。這不僅容易造成城市濕地資源的過度利用和生境的破碎化,而且給濕地保護和管理工作增加了難度。
多頭管理的機制安排,造成不同利益相關者之間競爭多于協作。
城市濕地具有諸多功能,這些功能的需求者也就是城市濕地的利益相關者。與其功能分類相對應,城市濕地利益相關者也可分為3類:自然生態主體、經濟活動主體和社會活動主體。
自然生態主體,也即濕地自身。濕地自身的功能需求就是其生態需求。只有保障數量足夠和質量達標的生態用水量,城市濕地才能實現其自然生態功能。濕地自身的功能需求有一定的閾值,過多或過少的供給都會妨害其功能的實現。林業、環保、水利等政府部門是自然生態主體在現實中的代言人。
經濟活動主體,主要指各產業部門如農戶、工業企業、旅游業等。經濟活動主體對城市濕地的直接功能需求是經濟生產功能,要以此獲利。顯然,經濟活動主體的這一功能需求是沒有上限的,總是希望將利益最大化。但是,城市濕地的經濟生產功能要受限于其自然生態功能的大小,所以需要由相關部門來協調。發改委、農牧局等政府部門常常是經濟活動主體的利益協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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