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有關濕地保護的法律
媒體:原創 作者:流浪亞洲混
專業號:流浪亞洲混
2010/7/17 0:41:34
1.國家級立法
(1)《土地管理法》
為了加強土地的開發利用和管理,我國于1986年頒布了《土地管理法》,該法于1998年進行了最新一次修改,除了進一步完善土地權屬、土地規劃、土地征用及補償等制度外。該法將可持續發展確定為其立法宗旨和指導思想,在內容上更加強調土地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協調,增加了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護制度、土地使用總量控制制度等內容,體現了資源立法上的許多新發展和新要求。1998年國務院還發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將具體落實《土地管理法》的各項制度。
(2)《海洋環境保護法》
為了加強對海洋環境的管理,我國于1982年頒布了《海洋環境保護法》,1999年修訂后的《海洋環境保護法》除了對原有的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三同時”制度和海洋環境污染民事損害賠償制度的內容作了必要的充實外,還根據現實需要,新規定了若干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海洋生態保護和海洋環境保護規劃制度、重點海域污染物總量控制制度、海洋環境標準制度、排污收費和傾倒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對嚴重污染海洋環境的落后工藝和落后設備的淘汰制度、海洋環境監測和監視信息管理制度、海洋污染事故應急制度、現場檢查制度、船舶油污保險和油污損害賠償基金制度等。
(3)《漁業法》
1986年頒布的《漁業法》于2000年進行修訂,新《漁業法》的頒布實施,突出了漁業資源和漁業生態環境的保護,強調國家對水域的統一規劃,修改并完善養殖證制度,注重了重要養殖水域的保護,規范了水產苗種管理,增加了養殖病害防治的規定。同時,還注重捕撈強度的控制,強調捕撈業的結構調整,建立和完善相應的法律制度。
(4)《海域使用管理法》
2001年10月27日頒布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取代了原有的《國家海域使用管理暫行定》,主要有以下主要制度:海洋功能區劃制度、海域使用的申請與審批制度、海域使用權制度、海域使用權制度、海域使用金制度和海域使用的監督檢查制度。海域使用管理法的頒布,是促進中國海洋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的保證,是中國海洋開發從無序、無度、無償狀態轉變為科學合理、協調、有序局面的分水嶺。
此外,國務院和國土資源國家海洋局、環保局和農業部等部門還頒布了《土地復墾規定》、《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土地違法案件處理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登記辦法》、《海域使用申請審批暫行辦法》、《海域使用權爭議調解處理辦法》、《海洋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漁業捕撈許可證管理辦法 》、《漁業行政處罰規定》等。
2.地方立法
廣東省制定了《廣東省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征用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各項補償費管理辦法》、《廣東省土地權屬糾紛處理條例》、《廣東海域使用管理規定》、《關于<廣東省海域使用管理規定>的修改決定》、《廣東省海域使用費征收暫行標準》、《廣東省近岸海域環境功能區劃》,《廣東省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建設人工魚礁保護海洋資源環境的決議》、《廣東省淺海灘涂水產增養殖保護管理規定》等,一些縣市也制定了關于海域使用管理、漁業開發的規定。
廣西壯族自治區制定了《廣西壯族自治區土地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海域使用管理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漁業管理實施辦法》、《廣西壯族自治區水產苗種管理辦法》等。
海南省海洋廳制定了《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管理規定(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可行性論證工作指南(試行)》、《海南省海域使用項目檔案管理規定(試行)》、1998年9月海南省人大頒布了《海南省紅樹林保護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