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用標志使用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用標志使用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用標志是指“中國國家濕地公園”(CHINA NATIONAL WETLAND PARK)名稱、圖形、色彩及其組合。
第三條 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是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濕地公園及其管理機構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生態旅游和傳承濕地文化等活動的專用標志。
第四條 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用標志為國家林業局專有的官方標志。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都應愛護和尊重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不得改變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有標志的名稱、文字、圖形和色彩。
第五條 國家林業局負責受理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的使用申請、接受侵權舉報等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的管理工作。
第六條 欲使用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以書面方式向國家林業局提出使用申請。
申請資料應包括:申請書、申請人的身份證明或單位證明復印件、國家林業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七條 經國家林業局批準的國家濕地公園,應使用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
國家濕地公園被撤銷,其享有中國國家濕地公園專用標志的使用權同時被取消。
第八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許可,地方濕地公園不得使用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
第九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許可,禁止任何單位、組織或者個人以商業目的(含潛在商業目的),制作、銷售和使用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
第十條 未經國家林業局許可,以商業目的擅自使用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即侵犯中國國家濕地公園標志專有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國家林業局或者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國家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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