騰格里沙漠污染案判緩刑不合時宜
金澤剛(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騰格里沙漠污染案緩刑判決,對那些在環境問題上持觀望態度、試探心理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懾了嗎?它又能夠對其他環境污染案件產生積極的示范效應嗎?
近來,騰格里沙漠被污染案終于有了判決結果。根據寧夏中衛市沙坡頭區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被告單位明盛染化公司犯污染環境罪,被判處罰金500萬元,被告人廉某某犯環境污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兩年,并處罰金5萬元。此案是修正的環保法實施以來,中衛市首起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也是騰格里沙漠被污染事件后首例宣判的案件。
應該說,這些年來,保護環境的重要性早已達成全社會共識,日漸嚴厲、完善的法律為環境執法與司法也鋪平了道路,基本實現了有法可依。然而,此番法院對污染企業處以巨額經濟處罰,并對責任人判處刑罰,看上去是依法辦事了,但遠遠談不上“大快人心”。
法院判決認為,被告明盛染化公司違反國家規定,非法排放、處置有毒物質,嚴重污染環境,被告人廉某某系被告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被告單位污染環境的行為負有直接責任,被告單位和被告人廉某某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構成污染環境罪,遂做出上述判決。被告單位及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再上訴。被告人是息訟了,然而,如此緩刑判決對那些在環境問題上持觀望態度、試探心理者形成了有力的震懾了嗎?它又能夠對其他環境污染案件產生積極的示范效應嗎?顯然不容樂觀。
我國刑法在2011年大修之后,將“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改名為“污染環境罪”,大幅降低了環境違法入罪門檻,應該說增強了可操作性。隨之最高司法機關發布的《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也明確了14種“嚴重污染環境”的入刑標準。今年1月開始實施的新環保法,更是被稱為“史上最嚴”。可再嚴格的立法還是要靠司法者來施行。
判處緩刑意味著作為單位負責人的被告人不再有牢獄之苦。這雖然是一起單位犯罪,但是單位犯罪的意志歸根到底是自然人做出的,只有嚴懲單位負責人才是遏制單位犯罪的根本。就算是按照緩刑適用的條件,寧夏這起沙漠污染案屬于一起嚴重的環境污染事件,其在純凈的沙漠中造成的那條黑色的污染帶就像一道沉重的疤痕令人難忘,也難以治愈,對這樣一起在全國造成惡劣影響的環境污染案適用緩刑判決,無異于是對眾多環境保護者的“二次傷害”。
前不久,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該意見以九部分三十五條的篇幅建構了近期我國生態文明建設的綱領,并首次將“綠色化”與“新四化”并舉。其關于“健全政績考核制度”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的論述尤為引人注意。完善生態文明建設的責任追究,一方面是要建立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的政治責任制,實行終身追責,不得轉任重要職務或提拔使用。
另一方面,對破壞生態文明負有領導責任的領導干部,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這正是多年來我們治理環境污染犯罪的軟肋,在實踐中必須進一步加強落實。同時,對于直接實施環境污染的單位和個人予以嚴厲制裁,那更是此次意見的應有之義,如果對這些直接的“污染源”都從寬從輕,甚至不予處理,還談何追究其他領導干部的法律責任和政治責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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