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隔26年,野生動物保護法終獲重修。2015年12月首次提請全國人大審議的《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在我國大力建設生態文明的時代背景下備受期待與關注。
自1989年野生動物保護法實施以來,我國已基本形成野生動物的野外保護、拯救繁育、執法監管和科技支撐體系。但總體而言野生動物保護仍面臨十分嚴峻的形勢。在很多地方,違法獵捕、獵殺、買賣野生動物現象屢禁不絕,濫食濫用野生動物的陋習依舊盛行,野生動物及其制品走私和非法貿易猖獗,野生動物棲息地侵占破壞情況比較嚴重,成為野生動物種群減少甚至消亡的直接原因。
前不久,有大學生因獵捕并販賣16只燕隼被判刑10年6個月,引發社會對量刑輕重的熱議。還有近年來出現的一些人打著“行善”旗號放生行為,演變成了一出出先捉再放的鬧劇,催生了非法捕捉野生動物的利益鏈條。種種事件折射出當前我國公眾普遍缺乏野生動物保護意識和相關常識,法制觀念較為淡薄,也說明我國對非法捕獵野生動物的行為監管不嚴、處罰不夠、宣傳教育太少。亟待強化法制,推動我國野生動物保護事業的進步。
現行的野生動物保護法僅于2004年對單項條款作過一次修改,由于內容長期未作調整,已經不適應當前保護工作的需要。如《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內外物種資源均已發生很大變化,與現狀嚴重不符。《野生動物保護法(修訂草案)》明確要求定期評估、調整和公布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明確規定違法經營利用、食用及走私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將追究刑事責任。這些內容的完善,將促進我國野生動物保護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同時,由于長期以來野生動物棲息地遭人為破壞、進而影響到種群的情況非常普遍和嚴峻。如高速公路、水庫、開發區等基礎設施的修建都沒有考慮野生動物棲息地等環境因素,導致野生動物生存環境被破壞,加速了種群衰退。因此,《草案》增加了保護野生動物棲息地的內容;第一次提出了棲息地的概念,把自然保護區之外的野生動物棲息地納入了保護范圍,并制定棲息地名錄。這體現了立法工作的與時俱進,是一大亮點。
此外,在這樣一部以“保護”為主題的法律中,有20多處因談到了“利用”問題,而引發討論。在世界各國制定日益嚴格的法律來保護野生動物、避免因商業利益導致生物多樣性受損的大趨勢面前,立法者的天平應該如何平衡野生動物保護和利益訴求之間的關系?值得全社會一起思考和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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