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生物多樣性公約網站上列舉了全球生態補償計劃進展。其中,芬蘭、瑞典、挪威、瑞士等國啟動實施了森林生態補償國家計劃。從這些國家的目標來看,啟動計劃旨在“加強國家財政支持、釋放生態保護信號、增強生態系統服務、促進綠色經濟發展”。
芬蘭——森林生態補償計劃實施效果顯著
芬蘭森林面積為2215.7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為73%。芬蘭林業對于國家經濟發展舉足輕重,聯合國糧農組織2014年的報告顯示,芬蘭林業吸納的就業占全國總勞動力的2.8%,林業部門總附加值為96.45億美元,占GDP的4.3%。
為了保護和利用好森林,促進可持續發展,長期以來,芬蘭政府將保護森林生物多樣性作為培育和經營森林政策的主要目標之一。其森林保護區面積為480萬公頃,占森林總面積的22%。芬蘭高效保護森林,成為全球近10年來森林面積年凈增長最高的10個國家之一。
2002年,芬蘭啟動了名為“芬蘭南部森林生物多樣性國家計劃”(METSO)的森林生態補償計劃(試點),目標包括:改善芬蘭的森林自然保護區狀況、激勵私有林所有者加強保護、提升森林和棲息地的生態服務功能,試點效果良好。為進一步保護好生態,補償森林所有者因受到限制而造成的損失,政府又實施了第二期生態補償計劃,即《芬蘭南部森林生物多樣性計劃(2008年-2016年)》(MESTO II)。第二期計劃的實施規模為保護約270萬畝森林,每年投資4000萬歐元。
該計劃以政府作為森林生態系統服務的主要購買方,公有和私有林主作為服務提供方。政府首先表達提供生態補償的意向和需求,林主自愿選擇是否參與。林主根據其森林的狀況,向農林部提出意愿,并提出可以接受的補償價格。農林部邀請專家根據18項生態指標對應的生態價值,對森林的生物多樣性價值分級評估,再確定林主的價格是否合理。價格合理的,雙方簽訂協議,執行計劃;價格不合理的,雙方進一步協商。依據芬蘭法律,生態補償的等級標準分為6種:國家公園、保護區、森林法棲息地、森林自然保護法棲息地、生態補償下的永久性私營保護區、生態補償下的永久期限合約。一旦政府和林主協商確定后,就簽訂長期合約(10年-20年),支付補償費用,補償標準為每年每公頃50歐元-280歐元。
芬蘭實施公共財政資金森林生態補償計劃,關鍵在于建立了一個公共部門(芬蘭農林部)專門負責,并設計出一種公正公平的成本效益反映機制,將公眾和政府對森林生態系統服務的公共需求顯示出來,即“林農投標 專家評估 雙方協商”。項目實施取得了增加森林保護區面積的顯著效果。
瑞典——5年補償試點共提供7400萬瑞典克朗
瑞典森林面積為2820.3萬公頃,森林覆蓋率為69%。瑞典林業在國家經濟發展中占據重要地位,聯合國糧農組織2014年的報告顯示,瑞典林業吸納的就業占全國總勞動力的2%,林業部門總附加值為139.09億美元,占GDP的3%。
為了保護森林生態系統、保護生物多樣性,瑞典政府授權瑞典國家林業局于2010年啟動的森林生態補償試點,計劃實施期為5年。項目的資金分為兩部分:一是給予森林所有者總計5100萬瑞典克朗(約合3750萬元人民幣)的補償;二是行政管理和土地管理技術指導成本,總計2300萬瑞典克朗(約合1691萬元人民幣)。平均下來,每畝森林的土地所有者補償成本為4666.67瑞典克朗(約合3431元人民幣),每畝森林的行政管理和土地管理技術指導成本為2133.33瑞典克朗(約合1569元人民幣)。
瑞士——實施生態補償保護水源地
瑞士對巴塞爾城市州地區實施生態補償,以促進森林提供飲用水。該地區森林覆蓋率為12%,闊葉林約為429公頃,其中90公頃由330個私有林主所有。該市一半的飲用水來自藍恩埃倫森林集水區,該集水區主要依靠森林自然保護和經營供水。而在其他地區為了供水,就必須要進行樹種替代,將部分楊樹用柳樹和甜櫻桃替換,城市消費者為此需要支付更高的水價。
還有其他一些國家,也在嘗試實施公共財政森林生態補償,如荷蘭和拉脫維亞開展的小規模政府生態補償,對特殊的林道、觀景區征收入園費。
國家實施的森林生態補償財政計劃,因其宏大的補償規模、突出的生態效果,具有其他生態補償模式不可比擬的優勢,因此,保持國家補償計劃的長期可持續性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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