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海洋法》的目的。海洋是全體加拿大人的共同遺產,為加拿大提供了經濟多元化及財富增長的重要機會,重申海洋對于加拿大具有重要的意義。確立加拿大在全球海洋事務中的領導地位,維護加拿大的海洋權益,包括對其專屬經濟區的主權權利、管轄權和責任。保護海洋環境和資源,實現可持續發展,為此目的,在生態方法基礎上對海洋環境進行綜合管理,推動風險預防原則的適用。
《加拿大海洋法》的主要內容。共109條3部分:加拿大的海域、海洋管理戰略,以及部長的權力、責任和作用。
領海——基線采用直線基線與低潮線的混合基線,領海寬度為12海里。對于加拿大享有歷史性權利或者主權的海域,領海基線是加拿大享有歷史性權利或者是其他主權性權利的海域的外部界線。
毗連區——是領海之外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4海里的海域。當有充分理由證明在加拿大違反有關海關、財政、移民、衛生方面的法律時,有關機關可在毗連區內對其行使逮捕、進入、搜查或者扣押的權力。
專屬經濟區——是領海之外從領海基線量起不超過200海里的海域。加拿大在此區域內有以勘探和開發、養護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者非生物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以及關于在該區域內從事經濟開發和勘探,如利用海水、海流和風力為生產能源等其他活動的權利;還有對于人工島嶼、設施和結構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學研究、海洋環境保護和保全等管轄權。另外,根據《海洋法》第25條(b)款規定加拿大總督根據外交部長的建議,可以制訂條例確定加拿大鄰近海岸的區域為加拿大的漁區。
大陸架——指海水下的海床和底土,包括領海以外構成陸地領土的自然延伸的專屬經濟區的海床和底土。加拿大在其大陸架內享有以勘探和開發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礦物及其他非生物自然資源為目的的主權權利,包括屬于定居種的生物。
由此可見,《加拿大海洋法》規定了與《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基本一致的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制度。除了海域的規定外,第一部分還有法院管轄權、雜項和總督根據外交部長或司法部長建議制訂相關條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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