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地下水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日前提交陜西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進行審議?!稐l例(草案)》對地下水開發利用、地下水保護與超采區管理等,均提出了具體要求和詳細規定。
地下水超采嚴重,污染加劇
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水資源短缺矛盾急劇顯現。調查顯示,全國地下水的年均超采量達到215億立方米,占地下水供水量的20%,地下水超采區的總面積近19萬平方公里。
位于我國西北內陸腹地的陜西省,氣候干旱,水資源緊缺。由于長期大規模開采地下水,部分地區的地下水水位持續下降,導致發生了地裂縫、地面沉降等嚴重地質生態問題,個別地方甚至出現地下水枯竭的現象。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農業和農村工作委員會的報告顯示,陜西省淺層地下水需數年或數十年才能恢復,深層地下水則需數百年才能恢復,有的甚至永遠無法恢復。從供水總量上來看,地下水在全省城鄉居民生活供水中所占比例很高,在城鎮占60%以上,在農村甚至高達80%以上。
“陜西全省地下水可開采量為40.36億立方米,多年平均開采率已達74.6%,地下水水位大幅度下降,地下水污染日趨嚴重。”陜西省水利廳廳長王鋒向記者介紹說。
填補地下水專項保護法律空白
雖然我國現行相關法律法規,如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城市地下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規定等,都涉及了保護地下水資源的內容,并規定了一些原則性的條款,但各個法規之間缺乏有效銜接,形成不了具體有效的法律作用。在地下水資源管理方面,至今仍存在著立法進程滯后、現行法規規定權利義務失衡、缺乏操作性、法制體系不完善等問題。
陜西省從2014年起,著手開展地下水管理條例立法調研,多次征求意見,反復討論修改。省法制辦書面征求了省級有關部門和各設區市政府、韓城市政府、楊凌示范區管委會的意見,通過網絡廣泛征求了社會各界意見,并赴河北、遼寧等省開展調研,組織召開了省級有關部門征求意見座談會,對各地、各部門提出的合理化建議進行了吸納,形成了《條例(草案)》送審稿。
控制地下水水位,嚴禁污染行為
《條例(草案)》提出,建立地下水開采總量與水位“雙控制”制度,開發利用應當以淺層地下水為主,承壓水作為飲用水水源或戰略儲備及應急水源,應嚴格限制開采。
同時,圍繞節約保護和科學合理利用地下水的目標,《條例(草案)》設置了規劃水資源論證制度、地下水影響評價制度、建設項目取水限制審批制度、農業灌溉水資源論證和取水許可制度等6項制度及一系列管理措施。
《條例(草案)》規定,禁止在飲用水地下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已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拆除或關閉。禁止利用滲井、深井、滲坑等直接向地下排放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廢水、含病原體的污水和其他廢棄物,或進行污水回灌。采用填埋方式封閉報廢水井,不得污染地下水。
嚴格劃定禁采區,違規注水回灌將被重罰
關于地下水保護與超采區管理,《條例(草案)》從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控制農藥化肥等面源污染和地下水涵養等方面,提出了明確要求。特別是針對陜西地下水超采問題,提出要科學劃定超采區和禁采區,依法加強綜合治理,并結合現有的地下水超采區管理法律法規及陜西省相關制度,對超采區、禁采區、限采區劃定及管理保護作了規定。
《條例(草案)》明確將7大區域劃定為地下水禁采區,包括地下水嚴重超采地區,通過替代水源已解決供水問題的地區,發生嚴重地面沉降、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地區,開采地下水有可能破壞生態環境或者對社會公共利益產生重大損害的地區,重點文物保護區,其他需要禁采的區域。在地下水禁采區內,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對已有的地下水取水工程,應當限期封停。
全國水利普查數據顯示,陜西地下水取水井共143.68萬眼,總取水量25.94億立方米。其中規模以上取水井14.62萬眼,取水量22.5億立方米。這些地下水取水工程,在保障人民群眾生產生活用水方面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但目前陜西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市場秩序混亂,隨意擴大井深、混合開采、盲目濫采等現象普遍存在?!稐l例(草案)》專門設章明確了地下水取水工程建設管理規定,涉及建設方案編報、施工管理、竣工驗收、計量設施安裝、檔案管理以及廢井封填等內容。
陜北地區分布著中石油長慶油田和陜西延長石油集團的4.5萬個油氣井場。長期以來,采油過程中的廢水“回灌”或“回注”工藝,對油區地下水水質構成了嚴重污染,相關執法部門一直苦于沒有過硬的執法依據。
《條例(草案)》明確規定,違規注水或回灌水質不符合要求的,由所屬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長慶油田安全環保部門的一位負責人告訴記者,條例出臺后或將迫使陜北地區改變采油工藝。
陜西省人大常委會對《條例(草案)》的審查意見報告指出,地下水保護要加強政府監管,同時也要注重發揮市場機制,調節地下水供求關系。建議增加有關用水定額的規定,將用水定額作為水資源論證、取水許可、計劃用水、節水評價的依據。同時建議,在制定水資源費標準時,規定地下水水資源費征收標準高于地表水,超采區地下水水資源費高于一般地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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