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濕地公園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濕地公園建設管理,更好地保護濕地資源,促進濕地資源可持續利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和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濕地公園是指以保護濕地生態系統、合理利用濕地資源為目的,可供開展濕地保護、恢復、宣傳、教育、科研、監測、生態旅游等活動的特定區域。
第三條 濕地公園建設,應當遵循“保護優先、科學修復、合理利用、持續發展”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濕地公園的指導、監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條 濕地公園分為國家濕地公園、市級濕地公園、縣(區)級濕地公園。
申請建立國家濕地公園,按照國家林業局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
縣(區)級濕地公園的建立,由縣(區)林業主管部門確定。
第六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顯著或特殊生態、文化、美學、宣教和生物多樣性濕地景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具有一定代表性。
(二)規劃區域內的土地、庫塘、湖泊等權屬明晰無爭議,濕地公園邊界四至與自然保護區、森林公園等無重疊或者無交叉。
(三)管理機構明確,具備相應的技術和管理人員。
第七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在地縣(區)人民政府同意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文件;跨行政區域的,需提交所跨縣(區)人民政府聯合發的同意建立市級濕地公園的文件。
(二)擬建市級濕地公園的總體規劃及其電子文本。
(三)反映擬建市級濕地公園現狀的圖片資料和影像資料。
(四)縣(區)人民政府出具的擬建市級濕地公園土地權屬清晰、無爭議,以及相關權利人同意納入濕地公園管理證明文件。
(五)所在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申請文件、申報書,以及相關部門對總體規劃的匯審意見。
(六)申報市級濕地公園所需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八條 申請建立市級濕地公園按照以下程序:
(一)由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向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對申請材料符合要求的,組織專家評審委員會進行考察、評估和評審。
(三)對通過評審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公示。
(四)對公示無異議的,由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授予市級濕地公園稱號。
第九條 市級濕地公園采取下列命名方式:
重慶 濕地名 市級濕地公園
第十條 對建立的市級濕地公園應當按照總體規劃確定的范圍進行標樁定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和挪動界標。
市級濕地公園的撤銷、合并和范圍的變更,須經原審批單位批準。
第十一條 濕地公園總體規劃應當由具有林業等相關乙級以上資質的單位參照有關規定編制。
第十二條 濕地公園實行分區管理,濕地公園分為濕地保育區、恢復重建區、宣教展示區、合理利用區和管理服務區等。
濕地保育區除開展保護、監測等必需的保護管理活動外,不得進行任何與濕地生態系統保護和管理無關的其他活動。恢復重建區僅能開展培育和恢復濕地的相關活動。宣教展示區可開展以生態展示、科普教育為主的活動。合理利用區可開展不損害濕地生態系統功能的生態旅游等活動。管理服務區可開展管理、接待和服務等活動。
第十三條 濕地公園應當設置宣教設施,建立和完善解說系統,宣傳濕地功能和價值,提高公眾的濕地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 工程建設應當不占或少占市級濕地公園的濕地。確需占用、征用的,用地單位應當征求市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后,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并給予補償。
臨時占用濕地的,期限不得超過2年;臨時占用期限屆滿,占用單位應當對所占濕地進行生態修復。
第十五條 濕地公園管理機構的職責是:
(一)宣傳和貫徹濕地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濕地保護宣傳教育。
(二)組織實施濕地公園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保護和合理利用濕地資源。
(三)制定和實施濕地公園具體保護和管理制度。
(四)負責濕地資源調查、監測、評估和建檔工作。
(五)負責濕地公園內有關事務的協調工作。
(六)負責濕地公園內基礎設施和其他事項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條 除法律法規有特別規定的以外,禁止在濕地公園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 開(圍)墾濕地,放牧、捕撈;
(二) 填埋、排干濕地或者擅自改變濕地用途;
(三) 取用或者截斷濕地水源;
(四) 開礦、采石、取土、修墳;
(五) 排放污水、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傾倒固體廢棄物等;
(六)破壞野生動植物棲息地、魚類洄游通道,采挖野生植物或者獵捕野生動物;
(七)引進外來物種;
(八)其它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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